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住温州市鹿城区**住宅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温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7****小型普通客车行经翠微大道景山隧道入口处被设卡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后交警就带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温州康宁医院,由医务人员为其抽取血样。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提取的血样(检材编号L2020-00904-001)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mg/100ml[温公司鉴【2020】1411号]。
上述事实有全国常住人口详情、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监控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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