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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117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苏丽颖,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A****号轻型普通货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纪兴东路167号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供认不讳,并有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情况、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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