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3********,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8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豫******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区大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禹路与少室路交叉口附近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卢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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