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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仙游县****合作社**商厦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行经324国道122KM+100M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无交通事故发生,且无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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