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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贵C9****号小型客车从艾尚酒吧到夜市街红红火火夜宵店,在夜宵店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往余凯高速路口方向行驶,后将车停在余庆县老大桥至余凯高速出口连接线300米睡觉,被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对卢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86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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