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龙里县*****无业。于2020年9月2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日21时27分,卢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K****9小型汽车由草原路方向往西关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包南线2360公里100米,被龙里县公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卢某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将卢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由民警将两管血样低温保存于龙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物证储藏室,并于2020年03月15日将编号:36046363的抗凝血样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结果为150.50mg/100ml,卢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于2020年04月24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于2020年04月27日将抗凝管编号:36046290血样送至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137.84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