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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河北省晋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营里镇**村**胡同**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广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3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赣州市迎宾高架路后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道路口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对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进行呼气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月21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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