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湘AR****轻型厢式货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瓦宅沿竹王大道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索菲大酒店方向行驶。同日22时11分,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竹王大道北段阳光水岸至迎江一号路段200米(小地名:迎江一号)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55mg/100mL。随后将卢某某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2020年06月16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卢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07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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