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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2019年10月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3时10分左右,卢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轿车,沿高碑店市北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漫撒村口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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