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303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景苑**栋**单元**室。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黑G****9号比亚迪S6牌小型汽车,沿鸡冠区**大街行驶至**北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检验: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855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措施凭证证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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