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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5********,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组农民,住该,2020年9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位于**加油站附近的吴某某家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饭后卢某某驾驶其黑B****0号小型轿车沿G3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欲回到其位于**的家中。同日16时许,当行驶至哈拉海马场外环路时被梅里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14.7mg/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侦破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酌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卢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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