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3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义县东升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武义县东升路与武川路交叉路口时与豫Q01707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方报警,民警在现场将卢某某查获。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经检验,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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