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312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新河镇**村**组90号,现住址:青阳县蓉城镇****C栋220室。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皖RM****号普通小型轿车由青阳县蓉城镇九华东路向文庙商城方向行驶,行至蓉东幼儿园附近被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0㎎/100ml。当日20时45分,交警将卢某某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100ml;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100ml。
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未超过120㎎/100ml,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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