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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5********,汉族,高中文化,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街**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南池南路出发,途经气象局路口、巴河大桥,往南坝方向行驶至插旗山路宕梁街心花园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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