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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四个朋友在梅园饭店吃饭,卢某某喝了三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当日21时30分许,卢某某喝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Q****的白色北斗星牌微型车行驶至百货大楼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后经检测,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刚达到危险驾驶罪定罪起点,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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