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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路**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2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扬州市开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运河南路岔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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