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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8********,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家中饮酒后,因弟弟癫痫病发、情况紧急,遂驾驶苏C7****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亲戚家拿药。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行至睢宁县双沟镇252省道51公里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认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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