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高东街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测酒仪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院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卢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66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卢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工作,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较低,真诚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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