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76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零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浙C9****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翁垟街道地团八华堂前处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系初犯,且参加志愿服务,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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