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29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现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山后村2组2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0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1Z****号小型轿车途经黄某某桥路柔桥中巷至柔桥后巷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前科记录查询、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