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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行政村**村。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皖LF****黑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砀山县中原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中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50米处,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后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18mg/100ml。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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