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襄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镇,住樊城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襄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襄城区黄家湾一酒店吃饭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6的大众牌小型客车行驶至襄阳市襄城区襄城区贾洲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2㎎/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