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职员,户口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M ****的小轿车搭乘二人,自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星光88KTV行驶至巴国城后门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5mg /100ml。后民警将卢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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