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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街道**路**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0时24分,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会泽县迤车镇小河村委会向会泽县方向行驶,行驶至会泽县五星乡(野猪冲服务区)竹野线8公里500米处(会泽境内)时,被会泽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50㎎/100ml。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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