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现住辽宁省法库县**村,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双辽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双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沈阳市法库县陶瓷城批发市场门口拾得裴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将驾驶证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变造成自己的驾驶证。2020年7月30日14:30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辽M****9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长深高速双辽东收费站,使用变造的驾驶证时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裴某某驾驶证一个;
2.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处罚决定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电子档案、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裴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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