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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合同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6********,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单元**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11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分别找到卢某甲、路某某,说养牛挣钱,劝卢某甲和路某某养牛,商量用卢某甲和路某某的房子作抵押,在河西信用社贷款,贷出来的钱款用于在扎鲁特旗鑫达养牛专业合作社买牛,卢某甲和路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05月23日,在卢某某的安排下,卢某甲和路某某在河西信用社签订了卢某某伪造的购牛合同和养殖地承租合同用于贷款,卢某甲在河西信用社以购牛的名义贷款95万元人民币,路某某在河西信用社以购牛的名义贷款95万元,总计190万元,上述贷款由卢某某通过鑫达养牛专业合作社走账后,供其使用且未用于买牛、养牛,卢某某未对贷款进行偿还,也未对路某某、卢某甲进行赔偿且失去联系。

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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