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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合同诈骗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区,住**路**号**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2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通过编造其为阿克苏**公司所有人的虚假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经查阿克苏**公司股东为王某某、张某某),在**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及其他股东授权的情况下,指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同徐高伦以**公司名义与**公司名义签订**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卢某某将徐高伦应给付**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金219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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