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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90********,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地图产品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公司******,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苑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苑社区防疫卡口处,因未携带出入证强行闯卡,拒不配合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该社区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赵某某(女,71岁,北京市人)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庞某某(男,73岁,北京市人)的劝阻,并对庞某某进行拉扯、拍打,妨碍社区防疫工作人员开展防疫工作,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不起人卢某某认罪悔过,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庞某某等人道歉并获得该社区支委会及居委会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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