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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2007年9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6年4月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7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辩护人梁某甲,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9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和黎某甲、梁某乙、黎某乙等人在珠海市拱北**路**酒吧喝酒后,准备驾驶汽车离开时,梁某乙在该酒吧门口路段与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发生争吵,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加入争吵,期间黎某甲用酒瓶砸被害人罗某某头部致其倒地,梁某乙上前用脚踢倒地的罗某某,黎某乙也殴打倒地的罗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汽车接上黎某甲、黎某乙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卢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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