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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于2021年1月22日再次移送起诉。

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宁市公安局机船山分局认定的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下页无正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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