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2198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南里**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个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移送机关认定:2020年4月22日,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小区内,因清理小广告问题,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保安发生争执,被害人车某某将轿车停在卢某某车前阻止其离开,为逃离现场,卢某某驾驶车辆撞向车某某的轿车副驾驶车门。经鉴定,车某某车辆损失价格为2824元。
移送机关处理意见: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行为并非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动机,而是事出有因,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本院认为,卢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