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和2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梁某某(另案起诉)处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金达”网的会员账号,再收受、“金*”(暂未查实身份)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后,利用互联网登录“六合彩”赌博网站“金达”网报出。 自2014年第112期至132期“六合彩”赌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共收受“金*”共四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元赌博投注;自2014年8月30日至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共收受杨某某五期“六合彩”赌博投注共六千九百九十元。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达五万二千二百三十五元。卢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脑等物品除确实与本案有关仍需作证据使用外,应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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