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书人卢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西藏左贡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左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左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左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重报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左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无辩护人。
本案由左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9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15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期限至11月15日。
左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从袁某某处购买麻将机,并将麻将机放到左贡县林园路2号出租屋内开设赌场进行抽头渔利。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自2015年至2020年7月10日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后开设赌场,根据每场麻将进行抽头渔利,一桌麻将进行三小时,一桌麻将的抽头渔利自2015年至2020年7月10日为300元、400元、500元不等,累计盈利估算约15万元。
侦查机关认为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
本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主观营利性,家中参赌人员的行为是否系赌博行为,以及场所是否主要为赌博功能,赌资及抽头渔利金额,没有证据支持,对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本案卢钟基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存疑不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关于不起诉第6.89条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左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左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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