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建德市乾潭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明知“建德麻将”APP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申请成为该平台的三级代理。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利用微信推广招揽会员,组建、管理麻将赌博微信群,组织、招揽他人进行网络赌博,通过会员绑定其代理账号邀请码获得平台返利。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9413元。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交易数据打印件等;证人唐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从犯、全部退赃、自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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