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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豆罗镇****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101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10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山西项目部王某某处承揽分包了古交市桃园片区煤气改造工程和义学路中压工程,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雇佣了赵某某等13人入场施工,于2019年5月底停工。2019年6月,赵某某等13名工人陆续到劳动部门举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72440元,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17日,向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仍拒不支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家属将13名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7244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家属积极偿还工人工资,双方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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