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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委**组,住四平市梨树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四平市梨树县**废品收购站、经营者。2015年6月15日因收购赃物被梨树县公安局康平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梨树县**镇**废品收购站从宁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宫某某(均另案处理)处收购四人偷来的通讯电缆,卢某某收购四人盗窃电缆价格为4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 证人宁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宫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刑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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