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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7〕4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在睢县县城****小区内将王某某停放的大派绿色电动轿车盗走后,并让付某某(另案处理)将车改变颜色之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李某某口头商定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后卢某某向付某某支付1000元修车款后将车开走,交给其女儿使用。经鉴定,该电动四轮车价值8000元。现该车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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