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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汉族,系新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局,住**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时许,在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家大院农家乐,被不起诉人卢**与同事马**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殴打,在撕扯过程中两人摔倒在地导致马**桡骨头骨折,左肘关节脱位。2019年11月6日,经乌苏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马**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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