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9时许,在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工地内,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工作的3号楼工地水泥用完,其推电动手推车到4号楼工地拉水泥,被害人李某某不愿意,在卢某某搬完水泥准备离开时,李某某不让卢某某离开,并拔下卢某某使用的电动手推车的钥匙,卢某某夺钥匙时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致李某某左侧手部受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12月9日,卢某某赔偿李某某5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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