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74110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厂家属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B6***的半挂车,沿二级路由闻喜县城往东镇镇方向行驶。行至闻喜县桐城镇冯家庄村村口附近时,在超车道上为了躲避前方左转弯的一辆小轿车,向右猛打方向避让,从中间车道驶过。致使在其后方行驶的车牌号为晋L6***、晋LA***挂的半挂车驾驶员鲁某某猛踩刹车避让,该车后排乘车的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没有丝毫防备的情况下被撞到前排座椅上。随后,鲁某某驾车追上王某某的车辆并将其逼停在左侧超车道上。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从车里摸出一根钢筋撬棍,朝对方车辆驾驶员位置走去,双方发生争吵,卢某某用撬棍对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左小臂及左小腿受伤,后卢某某和鲁某某二人驾车离开。

2019年12月6日,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闻喜县公安局桐城派出所主动投案,于同年4月15日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