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住株洲市芦淞区**段**公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时许,卢某某喝酒后在天元区****酒店搭乘了段某某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株洲市**区******对面航空宾馆后,卢某某并未下车,而是在车上打电话,让的士司机段某某等他十分钟,段某某认为影响其做生意遂表示不同意。卢某某就对段某某进行辱骂。段某某遂下车要求卢某某离开,卢某某听到后,就下车对段某某进行殴打,段某某被打后还手,双方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卢某某将段某某打伤。经鉴定,段某某所受伤之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13日,卢某某接民警电话自动到案,到案后,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段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初犯、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后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