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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路,现居住地四川省大竹县**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到大竹县新华广场附近接女儿回家时,错走到隔壁的徐某某医疗按摩店内,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争吵随即发生抓扯,在双方相互扭打的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各种损失共计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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