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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街道**村**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王某某一起吃饭饮酒。当日23时许,卢某某与王某某回到商河县泰商国际F区建筑工地后,二人因为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后卢某某用脚踹王某某右腿膝盖一下,致使王某某右侧膝盖受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右膝关节韧带断裂,该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许商派出所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卢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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