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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凌晨,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串串香火锅店”员工宿舍,陈某某被同事卢某某殴打致伤,陈某某之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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