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绰号“大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餐饮店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村**组**,住双牌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和听取被害人与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来到双牌县**镇**小学附近刘某某家一楼的**休息时,与被害人付某某发生口角,争吵中卢某某双手举起身边的木凳子砸伤付某某的头部。经永州市泷泊镇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付某某外伤致右侧顶枕部头皮创口长度8.7cm,属轻伤二级。2020年8月10日,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20年8月20日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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