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街组,家住安仁县**镇**路**巷子,经商。因有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于2019年10月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俊,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在安平镇中国移动腾丹店上班时收到女朋友张某某的短信,短信上说被害人卢某乙来找他麻烦要他快走,于是卢某甲就走到手机店后面的厕所里躲卢某乙,过了一会卢某甲听到外面卢某乙在大喊大叫找他,卢某乙在外面没有找到卢某甲就走到厕所门口踹了一脚,门打开后卢某乙看见卢某甲在厕所里就冲过来和他扭打了几下。跟着卢某乙过来的卢某乙的妈妈陈某某和姐姐卢某丙把卢某乙往外面拉,卢某乙挣脱后从边上拿起一个凳子要来打卢某甲,卢某甲就躲到厕所边上的厨房里,躲了一会没听见声音后,卢某甲就从厨房里找了把菜刀冲了出去,卢某甲走出店外看见卢某乙在往农贸市场那边走,卢某甲就拿着刀冲过去朝卢某乙身上砍,在卢某乙后脑上砍了一刀,右大臂上也划了一道口子,边上的人赶紧将卢某甲拉开,随后卢某甲被赶来的民警带回派出所。卢某乙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与被害人卢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损失费200000元,取得了卢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是初犯,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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