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9********,汉族,初中毕业,许昌市建安区****厂保安,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4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在许昌市东城区将官池镇辛集村2组,卢某某因停车问题与文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卢某某和文某某升级为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害人文某某受伤。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文某某5万元,取得被害人文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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