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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9时许,被不起人卢某某在顺昌县**路口与被害人钟某某因摩托车停放发生口角,期间卢某某用拳头朝钟某某右侧胸部击打一拳,致钟某某右侧胸部肋骨骨折。经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钟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案发后,卢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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