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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42年**月**日生,出生地为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42********,汉族,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局局侦查终结,于20207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骑自行车与手推车逆行的被害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对出路口的马路边因争道问题发生争执,被陈某某先用手推车撞自行车后轮,并动手殴打及伸手卡脖子;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用口将陈某某右耳朵咬伤(鉴定,已达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被陈某某继续殴打时被一群众制止,弃自行车离开现场,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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