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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0********,汉族,高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牛伟亚,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及值班律师牛伟亚、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登记结婚。2019年2月12日夜间,在长垣市恼里镇恼里村卢某某家中,因家庭矛盾,卢某某与杨某某发生打架,杨某某遂与家人联系,杨某某的母亲与哥哥、嫂子至卢某某家中后,卢某某又与杨某某的哥哥发生打架,杨某某在拉架过程中被卢某某咬断左手中指。经长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手中指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杨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获得杨某某的谅解。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登记离婚。

2019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主动至长垣市公安局恼里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杨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垣市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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